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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国常会研究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释放了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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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3 1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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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

  1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统筹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支持消费互联网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强化平台经济领域数据要素供给,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增强平台经济领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线上消费投诉公示、消费后评价等制度,指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更好发挥平台经济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此次会议对于平台经济的定调,有哪些新亮点值得关注?

  提出“增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兵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增强平台经济领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这一说法,在宏观定调中首次看到,要求在平台经济领域施行的政策契合宏观政策取向,两者之间应当实现“同频共振”。

  在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组首席分析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看来,平台经济要聚焦在赋能实体经济方向上。会议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支持消费互联网平台企业挖掘市场力”,这也对平台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指引,需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赋能实体经济的要求发挥作用。

  此外,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的积极作用”也值得关注。

  杨畅表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有利于总量平稳。平台经济在改变产业布局、民众活动方式乃至产业竞争格局等方面,都会产生明显作用。特别是网络效应的存在,当积累一定用户后平台会呈现井喷式发展,带来明显的经济效应。平台在积累客户、满足需求的同时,也在吸引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入场,过程中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在我国快速崛起,发展规模持续扩大。以消费电商为例,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1月至10月,全国网上零售额12.4万亿元,同比增长8.8%,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3万亿元,同比增长8.3%,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5.9%。

  强调数据要素供给

  陈兵告诉记者,“强化平台经济领域数据要素供给,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也是首次提出。

  11月22日,据国家数据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数据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设施、算力设施、应用设施等构建了数字基础设施。如今,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促进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对于支撑数据基础制度落地、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强调平台数据供给有深刻内涵。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研究员徐翔表示,会议赋予数字平台数据要素供给者的身份,为平台参与我国数据产业生态构建提供有益指导。背后的内涵是,可以将平台经济看做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动能来源和关键抓手,对于平台经济来说是十分振奋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在署名文章中曾提到,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要加快完善平台经济、数据等重点领域基础性制度,充分激发平台、数据等资源要素活力,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提供坚实保障。

  推动平台企业有序竞争、依法用工

  会议还指出,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线上消费投诉公示、消费后评价等制度,指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更好发挥平台经济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杨畅认为,平台经济的行业发展需要健康有序。现阶段,部分平台仍存在价格规则不透明、价格结构不合理、收费服务效果难衡量、滥用自主定价权等价格行为问题;同时,由于平台自身监管不严,在舆情传播、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方面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产生了负面效果。

  “平台要创新发展,不能走以往的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而是要真正实现算法和算力层面的技术创新。”陈兵表示,会议强调,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这也表明在新形势下,灵活就业已成为平台经济创造就业形态的重要渠道,需要重点规范。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由监管部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会、行业协会构成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新就业形态领域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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